我在北京的一家私人企业工作,原来签的1年劳动合同应该是2015年3月到期,但1月份查出了II期乳腺癌,通知单位后即请假住院冶疗,没多久单位即通知今年不续约。经过沟通,单位回复说:那就先冶病吧,工资按原来的80%发放,但单位也没有通知续签劳动合同。
经过手术冶疗及后续的8个周期化疗和1个月的放疗,到7月底冶疗基本完成;为了预防以后的转移、复发,8月又去医院做了1次免疫冶疗,并且12月还再做一次;9月份去了单位一次,通知单位可以上班,单位回复说:先回家歇着等通知。
11月份单位通知说医疗期已到去办离职手续,但去社保局查后发现:单位已于10月办了减员手续、医保只缴到9月份、社保缴到10月,9月份的工资在原来的基础又降了50%、10月份的工资没有发,并且没有给其它的离职补助。(单位已于1月底做出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未发给我,11月才把通知给我)
请问:1、这个过程中,单位是否有过错或违法的地方,如有的话,有几处过错?
2、癌证的医疗期是否应是最长的24个月,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我的医疗期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医疗期到后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是否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如果单位有过错,我应该要求哪些方面的补助和罚金要求?
4、如去申请劳动仲裁,应该准备哪些材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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