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理解?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4 15:29) 点击:94 |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的如何理解?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项目决策或具体施工的设计工作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履行地,建设工程合同最终交付的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属不动产,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所在地应为合同实际履行地,从理论上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从属于建设 工程合同,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也应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约定交付设计文件的地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在本案中,虽然发包人即原告的总部设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且有部分图纸在总部交付的,但本案原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原告在江西省井冈山市注册登记,登记原告的所在地为江西省井冈山市,被告所设计的图纸有相当一部分也是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交付的,因此可以确认江西省井冈山市为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之一。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