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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审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4 15:27)    点击:92

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审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审中,一般除了对合同条款、履行情况进行庭审调查外,对以下几个方面也需要进行具体审查:

  1、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相关手续的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既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的特殊性,行政主管机关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2、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审查。

  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比较长,少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甚至有些施工工程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可能断断续续施工建设多年才完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联系、产生纠纷、解决纠纷的情况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也许在这些问题产生之际,双方尚未发展到需要对簿公堂的地步,通过协商可能当时就可以解决问题或者因双方达成谅解而对问题予以忽略。

  但是,一旦承、发包人之间产生诉讼,可能这些以前积累下来的小问题都会被作为对方违约的事实、理由而提出。这就需要法官全面审查合同履行经过,从而正确判断案件的诉因,找到纠纷发生的导火线。通过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全面审查,还能够对造价、付款、工期、质量等案件关键事实有一个全面了解。

  3、对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需要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时会涉及工程审价、工程款审核、审计等司法鉴定内容。这些鉴定内容,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从内容上却是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是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最终裁判结果在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审价结论决定。

  而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其停工、窝工损失的,无论是停工、窝工的天数还是停工、窝工具体损失的数额,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也是由工期审价结论来作出确定。正是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对案件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鉴定结论应当在庭审中进行正式的质证,由鉴定人对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发表专业意见,从而使得法官(合议庭)对鉴定结论是否足以成为定案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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