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宋丽红
宋丽红律师
北京 朝阳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法律、医疗双重执业背景,处理医疗纠纷得心应手!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著作权限制的原因是什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07 16:03)    点击:65

著作权限制的原因是什么?

著作权的限制是指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所给予一定约束的制度。这是狭义的著作权限制,仅是对著作权人的权能限制。而广义的著作权限制还包括对著作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

法律之所以规定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作为精神产品的作品与其他产品不一样,它的价值只有通过转化为社会效益才体现出来。作品具有可传播性、信息性,社会要发展,文化要进步,就离不开作品的广泛、及时的传播;公民文化水平和素质的提高、公众文化娱乐等精神消费水平的提高,都与精神产品中的作品的传播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不使著作权法授予作者的某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和整个社会教育、科学和文化发展的障碍,各国著作权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作者的“专有权利”(主要是经济权利、财产权)做一些限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义务。限制著作权就是规定了一种义务,即作者对社会承担的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宋丽红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宋丽红律师,宋丽红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宋丽红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52390620,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宋丽红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朝阳区律师 | 朝阳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宋丽红律师主页,您是第34080位访客